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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介
关于本会 | |
会长 / 理事长 : 林亮宇 社团法人登记字号:100证社字第10号 社团法人核准登记:2011.02.23 成立:2010.05.08 |
沿革 | |
85 改选-陈守让
89 改选-陈荣富 91 改选-施正权
94.03.19 改选-唐祥云
99.05.08 成立-张世钰(立案会长) 101.06.15 改选-张世钰 103.04.27 改选-赖进义 107.06.01 改选-黄介正 112.06.13 改选 - 林亮宇 |
组织章程 | |
中华民国淡江大学国际事务与战略研究所所友会章程
99 年 5 月 8 日会员大会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为中华民国淡江大学国际事务与战略研究所所友会(以下简称本会)。
第二条 本会为以非营利为目的之社会团体,以联系、服务所友,支持所务发展与相关之学术研究与活动 为宗旨。 第三条 本会以全国行政区域为组织区域。 第四条 本会会址设于主管机关所在地区,并得报经主管机关核准设分支机构。 前项分支机构组织细则由理事会拟订,报请主管机关核准后行之。 会址及分支机构之地址于设置及变更时,应函报主管机关核备。 第五条 本会之任务如下: 一、联系与服务淡江大学国际事务与战略研究所研究所(以下简称本所)之所友。
二、举办学术研讨会,提升本所相关之学术研究。 三、定期出版刊物,提供相关资讯以服务所友。 四、其他符合本会宗旨之事项。 第六条 本会之主管机关为内政部。目的事业主管机关为教育部,其目的事业应受各该事业主管机关之指
导、监督。 第二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会会员申请资格如下:
一、一般会员:凡本所硕士班或博士班毕业者。
二、赞助会员:凡赞同本会宗旨者 三、预备会员:凡就读本所硕士班或博士班者。 会员须填具申请书,经理事会通过,并缴纳入会费。
第八条 会员有表决权、选举权、被选举权与罢免权,每一会员(会员代表) 为一权。 本会荣誉、赞助有权参与本会所举办的各种活动,但不具有表决权、选举权、被选举权与罢免 权。 第九条 会员有遵守本会章程、决议及缴纳会费之义务。会员未缴纳会费者,不得享有会员权利;连续 2 年未缴纳会费者,视为自动退会。 会员经出会、退会或停权处分,如欲申请复会或复权时,除有正当理由经理事会审核通过外, 应缴清所积欠之会费。
第十条 会员有违反法令、章程或不遵守会员大会决议时,得经理事会决议,予以警告或停权处分,其危
害团体情节重大者,得经会员大会决议予以除名。 第十一条 会员丧失会员资格或经会员大会决议除名者,即为出会。 第十二条 会员得以书面叙明理由向本会声明退会。 第三章 组织及职权 第十三条 本会以会员大会为最高权力机构。会员人数超过三百人以上时得分区比例选出会员代表,再
召开会员代表大会,行使会员大会职权。 会员代表任期二年,其名额及选举办法由理事会拟订,报请主管机关核备后行之。 第十四条 会员大会之职权如下: 一、订定与变更章程。
二、选举及罢免理事、监事。 三、议决入会费、常年会费、事业费及会员捐款之数额及方式。 四、议决年度工作计画、报告及预算、决算。 五、议决会员(会员代表)之除名处分。 六、议决财产之处分。 七、议决本会之解散。 八、议决与会员权利义务有关之其他重大事项。 前项第八款重大事项之范围由理事会定之。 第十五条 本会置理事九人、监事三人,由会员(会员代表)选举之,分别成立理事会、监事会。
选举前项理事、监事时,依计票情形得同时选出候补理事二人,候补监事一人,遇理事、监 事出缺时,分别依序递补之。 本届理事会得提出下届理事、监事候选人参考名单。 第十六条 理事会之职权如下: 一、议决会员大会召开事项。
二、审定会员(会员代表)之资格。 三、选举及罢免常务理事、理事长。 四、议决理事、常务理事、副理事长及理事长之辞职。 五、聘免工作人员。 六、拟订年度工作计画、报告及预算、决算。 七、其他应执行事项。
第十七条 理事会置常务理事三人,由理事互选之,并由理事就常务理事中选举一人为理事长,一人为副
理事长,其选任方式与理事长同。 理事长对内综理督导会务,对外代表本会,并担任会员大会、理事会主席。 理事长因事不能执行职务时,应指定副理事长一人代理之,未指定或不能指定时,由常务理事 互推一人代理之。 理事长、副理事长及常务理事出缺时,应于一个月内补选。 第十八条 监事会之职权如下: 一、监察理事会工作之执行。 二、审核年度决算。 三、选举及罢免常务监事。 四、议决监事及常务监事之辞职。 五、其他应监察事项。 第十九条 监事会置常务监事一人,由监事互选之,监察日常会务,并担任监事会主席。
监事长因故不能执行职务时,应指定监事一人代理之,未指定或不能指定时,由监事互推一人代 理之。 监事长出缺时,应于一个月内补选之。 第 廿 条 理事、监事均为无给职,任期二年,连选得连任。 理事长之连任,以一次为限。 理事、监事之任期自召开本届第一次理事会之日起计算。 第廿一条 理事、监事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应即解任: 一、丧失会员(会员代表)资格者。 二、因故辞职经理事会或监事会决议通过者。 三、被罢免或撤免者。 四、受停权处分期间逾任期二分之一者。
第廿二条 本会置秘书长一人,承理事长之命处理本会事务,其他工作人员若干人,由理事长提名经理
事会通过聘免之,并报主管机关备查。 前项工作人员不得由选任之职员担任。工作人员之职称、人数、权责、待遇及分层负责事项 , 由理事会另定之。 第廿三条 本会得设各种委员会、小组或其他内部作业组织,其组织简则经理事会通过后施行,变更时亦 同。 第廿四条 本会得由理事会聘请名誉理事长若干人,名誉理事、顾问各若干人, 其聘期与当届理事、监 事之任期同。 第四章 会 议
第廿五条 会员大会分定期会议与临时会议二种,由理事长召集,召集时除紧急事故之临时会议外应于
十五日前以书面通知之。 定期会议每年召开一次,临时会议于理事会认为必要,或经会员或会员代表五分之一以上之 请求,或监事会函请召集时召开之。 本会办理法人登记后,临时会议经会员或会员代表十分之一以上之请求召开之。 第廿六条 会员(会员代表)不能亲自出席会员大会时,得以书面委讬其他会员(会员代表)代理,每 一会员(会员代表)以代理一人为限。 第廿七条 会员大会之决议,以会员(会员代表)过半数之出席,出席人数较多数之同意行之。 但章程之订定与变更、会员之除名、理事及监事之罢免、财产之处分、本会之解散及其他与 会员权利义务有关之重大事项应有出席人数三分之二以上同意。 本会办理法人登记后,章程之变更以出席人数四分之三以上之同意或全体会员三分之二以上 书面之同意行之。 本会得随时以全体会员三分之二以上之议决解散之。 第廿八条 理事会、监事会至少每六个月各举行会议一次,必要时得召开联席会议或临时会议。 前项会议召集时除临时会议外,应于七日前以书面通知;会议之决议,各以理事、监事过半数 之出席,出席人数较多数之同意行之。 第廿九条 理事应出席理事会议,监事应出席监事会议,理、监事会议不得委讬出席;理事、监事连续二次 无故缺席理、监事会者,视同辞职。 第五章 经费及会计 第 卅 条 本会经费来源如下:
一、入会费:新台币五佰元整于入会时缴纳。 二、常年会费:新台币五佰元整。 三、事业费。 四、会员捐款。 五、委讬收益。 六、基金及其孳息。 七、其他收入。
第卅一条 本会会计年度以历年为准,自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卅一日止。
第卅二条 本会每年于会计年度开始前二个月由理事会编造年度工作计画、收支预算表、员工待遇表, 提会员大会通过(会员大会因故未能如期召开者,先提理监事联席会议通过),于会计年度 开始前报主管机关核备。 并于会计年度终了后二个月内由理事会编造年度工作报告、收支决算表、现金出纳表、资产 负债表、财产目录及基金收支表,送监事会审核后,造具审核意见书送交 理事会,提会员大会通过,于三月底前报主管机关核备(会员大会未能如期召开者,先报主 管机关)。 第卅三条 本会解散后,剩馀财产归属所在地之地方自治团体或主管机关指定之机关团体所有。 第 六 章 附 则
第卅四条 本章程未规定事项,悉依有关法令规定办理。
第卅五条 本章程经会员(会员代表)大会通过,报经主管机关核备后施行,变更时亦同。 第卅六条 本章程经本会99 年5 月8 日第一届第一次会员大会通过,报经内政部99 年7 月27 日台内社字 第0990151984 号函准予备查。 第卅七条 本章程变更,修订选任职员人数异动字第(5)届起实施,报经内政部113年10 月28 日台内团字 第1130036035 号函准予备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