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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介
关于本会 | |
会长 / 理事长:黄嘉荣 中文:嘉义市淡江大学校友会 英文:The Alumni Association Of TamKang University In Chiayi ◆成立时间: 84.09.17 ◆核准字号:(84.10.24)84府社行字第373号 |
沿革 | |
111.08.21 连任 - 黄嘉荣 109.08.23 改选 - 黄嘉荣 107.07.27 改选 - 赖朝财 104.08.15 连任 - 陈宪政 102.08.24 改选 - 陈宪政 100.08.23 改选 - 高增尧 96.03.03 连任 - 郭利光 95.08.20 改选 - 郭利光 90.12.23 改选 - 林嘉隆 88.10.30 改选 - 吴嘉义 84.09.17 成立 - 吕明星 |
组织章程 | |
嘉义市淡江大学校友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 一 条 本会名称为嘉义市淡江大学校友会(以下简称本会)。 第 二 条 本会为依据人民团体法设立之社会团体,非以营利为目的。 第 三 条 本会以联系校友感情,砥砺品德,互助合作,协助母校发展为宗旨。 第 四 条 本会以嘉义市行政区域为组织区域,会址设于嘉义市。 第 五 条 本会之任务如下: 一、结合校友力量,促进互助合作,服务社会,造福人群。 二、提倡学术研究,举办各种联谊活动,提升生活品质。 三、汇整校友对母校建设性之意见,转达母校参考。 四、筹措公益基金,捐助母校建设及校友急难救助。 第二章 会 员 第 六 条 本会会员分别下列二种: 一、个人会员: 凡赞同本会宗旨、母校毕业或已离校肄业、曾任或现任母校之教职员工、设籍本市或在本市 就业、成年、有行为能力,填具入会申请书,经理事会通过,并缴纳入会费后,个人会员。 二、赞助(荣誉)会员: 赞同本会宗旨、年满20岁、有行为能力、协助本会对本会有卓越贡献,经本会理事会通过, 缴纳入会费后,为赞助(荣誉)会员。 前项会员名册应报主管机关备查。 第 七 条 会员(会员代表)有违反法令、章程或不遵守会员(会员代表)大会决议时,得经理事会决议, 予以警告或停权处分,其危害团体情节重大者,得经会员(会员代表)大会决议予以除名。会员 未缴纳会费者,不得享有会员权利,连续二年未缴纳会费者,视为自动退会。会员经出会、退会 或停权处分,如欲申请复会或复权时,除有正当理由者外,应缴清前所积欠之会费。 第 八 条 会员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为出会: 一、死亡。 二、丧失会员资格者。 三、经会员(会员代表)大会决议除名者。 第 九 条 会员得以书面并叙明理由向本会声明退会。 第 十 条 会员经出会或退会,已缴纳之各项费用不予退还。 第十一条 会员(会员代表)有表决权、选举权、被选举权与罢免权。每一会员(会员代表)为一权。 第十二条 会员有遵守本会章程、决议,及缴纳会费之义务。 第三章 组织及职权 第十三条 本会以会员(会员代表)大会为最高权力机构;理事会为执行机构,并于会员(会员代表)大 会闭会期间依会员(代表)大会之决议代行其职权;监事会为监察机构。 第十四条 会员(会员代表)大会之职权如下: 一、订定与变更章程。 二、选举或罢免理事、监事。 三、议决入会费、常年会费、事业费及会员捐款之数额及方式。 四、议决年度工作计画、报告及预算、决算。 五、议决会员(会员代表)之除名处分。 六、议决财产之处分。 七、议决团体之解散。 八、与会员权利义务有关之其他重大事项之议决。 第十五条 本会置理事九人、监事三人,由会员(会员代表)选举之,分别成立理事会、监事会。选举前 项理事、监事时,同时选出候补理事三人,候补监事一人,遇理事、监事出缺时,依序递补, 以补足原任者馀留之任期为限。 理事、监事、候补理事、候补监事之当选名次,依得票多寡为序,票数相同时,以抽籤定之。 第十六条 理事会之职权如下: 一、议决会员(会员代表)大会之召开事项。 二、审定会员(会员代表)之资格。 三、选举或罢免常务理事、理事长。 四、议决理事、常务理事或理事长之辞职。 五、聘免工作人员。 六、拟定年度工作计画、报告及预算、决算。 七、其他应执行事项。 第十七条 理事会置常务理事三人,由理事互选之,并由理事就常务理事中选举一人为理事长。 理事长对内综理会务,对外代表本会,并担任会员(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主席。 理事长应视会务需要到会办公,其因故不能执行职务时,应指定常务理事一人代理之,不能指 定时,由常务理事互推一人代理之。 第十八条 监事会之职权如下: 一、监察理事会工作之执行。 二、审核年度预算。 三、选举或罢免常务监事。 四、议决监事或常务监事之辞职。 五、其他应监察事项。 第十九条 监事会置常务监事一人,由监事互选之,监察日常会务,并担任监事会主席。 第二十条 理事、监事之任期二年,连选得连任。理事长之连任,以一次为限。 理事、监事之任期自召开当届第一次理事会之日起计算。 第廿一条 本会选举方式除以召开会员大会办理选举投票外,必要时得采通讯选举方式办理,相关通讯选 举办法另定之。 前揭办法经本会理事会审议通过后,函送主管机关备查后实施。 第廿二条 理事、监事均为无给职。 第廿三条 理事、监事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应即解任; 一、丧失会员(会员代表)资格者。 二、因故辞职经理事会或监事会决议通过者。 三、被罢免或撤免者。 四、受停权处分期间逾任期二分之一者。 第廿四条 本会置总干事一人,其他工作人员若干人,由理事长提名经理事会通过后聘用之,解聘时亦同。 第廿五条 本会选任职员不得兼任工作人员。 第廿六条 本会得设各种委员会、小组,其组织简则由理事会拟订,报经主管机关核备后施行,变更时亦 同。 第四章 会 议 第廿七条 会员(会员代表)大会,分定期会议与临时会议二种,由理事长召集,召集时应于十五日前以 书面通知之。 定期会议每年召开一次;临时会议于理事会认为必要,或经会员(会员代表)五分之一以上之 请求,或监事会函请召集时召开之。 第廿八条 会员(会员代表)不能亲自出席会员(会员代表)大会时,得以书面委讬其他会员(会员代表) 代理,每一会员(会员代表)以代理一人为限。 第廿九条 会员(会员代表)大会之决议,以会员(会员代表)过半数之出席,出席人数过半数或较多数 之同意行之。但下列事项决议以出席人数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行之。 一、章程之订定与变更。 二、会员(会员代表)之除名。 三、理事、监事之罢免。 四、财产之处分。 五、团体之解散。 六、其他与会员权利义务有关之重大事项。 第三十条 理事会每四个月召开一次,监事会每四个月召开一次,必要时得召开联席会议或临时会议。 前项会议召集时除临时会议外,应于七日前函报主管机关备查并以书面通知,会议之决议,各 以理事、监事过半数之出席,出席人数过半数或较多数之同意行之。 第三十一条 理事、监事应出席理事、监事会议。理事会、监事会不得委讬出席;理事会议、监事会议及 理监事联席会议得以视讯会议召集之,理事、监事出席各视讯会议,视为亲自出席,签到及 表决方式则配合视讯设备功能办理。但涉及选举、补选、罢免、订定组织规定事项,不得采 行视讯会议。 理事、监事连续二次无故缺席理事会、监事会者,视同辞职。 第三十二条 本会应于召开会员(会员代表)大会十五日前、或召开理事会、监事会、理事监事联席会议 七日前将开会申请书报主管机关备查,并将会议纪录于开会后三十日内函报主管机关备查。 第五章 经费及会计 第三十三条 本会经费来源如下: 一、入会费:会员入会时,应一次缴纳新台币壹仟元。 二、常年会费:新台币壹仟元。 三、事业费。 四、会员捐款。 五、委讬收益。 六、基金及其孳息。 七、其他收入。 第三十四条 本会会计年度自每年 第三十五条 本会每年编造预(决)算报告,于每年终了之前(后)二个月内,经理事会审查,提会员 (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并报主管机关核备,会员(会员代表)大会因故未能及时召开时, 应先报主管机关,事后提报大会追认,但决算报告应先送监事会审核,并将审核结果一并提 报会员(会员代表)大会。 第三十六条 本会解散由嘉义市政府社会处为清算人,解散后,剩馀财产归属所在地之地方自治团体或主 管机关指定之机关团体所有。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本章程未规定事项,悉依有关法令规定办理。 第三十八条 本会办事细则,由理事会订定之。 第三十九条 本章程经会员(会员代表)大会通过,报经主管机关核备后施行,变更时亦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