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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介
關於本會 | |
會長 / 理事長:黃嘉榮 中文:嘉義市淡江大學校友會 英文:The Alumni Association Of TamKang University In Chiayi ◆成立時間: 84.09.17 ◆核准字號:(84.10.24)84府社行字第373號 |
沿革 | |
111.08.21 連任 - 黃嘉榮 109.08.23 改選 - 黃嘉榮 107.07.27 改選 - 賴朝財 104.08.15 連任 - 陳憲政 102.08.24 改選 - 陳憲政 100.08.23 改選 - 高增堯 96.03.03 連任 - 郭利光 95.08.20 改選 - 郭利光 90.12.23 改選 - 林嘉隆 88.10.30 改選 - 吳嘉義 84.09.17 成立 - 呂明星 |
組織章程 | |
嘉義市淡江大學校友會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 一 條 本會名稱為嘉義市淡江大學校友會(以下簡稱本會)。 第 二 條 本會為依據人民團體法設立之社會團體,非以營利為目的。 第 三 條 本會以聯繫校友感情,砥礪品德,互助合作,協助母校發展為宗旨。 第 四 條 本會以嘉義市行政區域為組織區域,會址設於嘉義市。 第 五 條 本會之任務如下: 一、結合校友力量,促進互助合作,服務社會,造福人群。 二、提倡學術研究,舉辦各種聯誼活動,提升生活品質。 三、彙整校友對母校建設性之意見,轉達母校參考。 四、籌措公益基金,捐助母校建設及校友急難救助。 第二章 會 員 第 六 條 本會會員分別下列二種: 一、個人會員: 凡贊同本會宗旨、母校畢業或已離校肄業、曾任或現任母校之教職員工、設籍本市或在本市 就業、成年、有行為能力,填具入會申請書,經理事會通過,並繳納入會費後,個人會員。 二、贊助(榮譽)會員: 贊同本會宗旨、年滿20歲、有行為能力、協助本會對本會有卓越貢獻,經本會理事會通過, 繳納入會費後,為贊助(榮譽)會員。 前項會員名冊應報主管機關備查。 第 七 條 會員(會員代表)有違反法令、章程或不遵守會員(會員代表)大會決議時,得經理事會決議, 予以警告或停權處分,其危害團體情節重大者,得經會員(會員代表)大會決議予以除名。會員 未繳納會費者,不得享有會員權利,連續二年未繳納會費者,視為自動退會。會員經出會、退會 或停權處分,如欲申請復會或復權時,除有正當理由者外,應繳清前所積欠之會費。 第 八 條 會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為出會: 一、死亡。 二、喪失會員資格者。 三、經會員(會員代表)大會決議除名者。 第 九 條 會員得以書面並敘明理由向本會聲明退會。 第 十 條 會員經出會或退會,已繳納之各項費用不予退還。 第十一條 會員(會員代表)有表決權、選舉權、被選舉權與罷免權。每一會員(會員代表)為一權。 第十二條 會員有遵守本會章程、決議,及繳納會費之義務。 第三章 組織及職權 第十三條 本會以會員(會員代表)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理事會為執行機構,並於會員(會員代表)大 會閉會期間依會員(代表)大會之決議代行其職權;監事會為監察機構。 第十四條 會員(會員代表)大會之職權如下: 一、訂定與變更章程。 二、選舉或罷免理事、監事。 三、議決入會費、常年會費、事業費及會員捐款之數額及方式。 四、議決年度工作計畫、報告及預算、決算。 五、議決會員(會員代表)之除名處分。 六、議決財產之處分。 七、議決團體之解散。 八、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其他重大事項之議決。 第十五條 本會置理事九人、監事三人,由會員(會員代表)選舉之,分別成立理事會、監事會。選舉前 項理事、監事時,同時選出候補理事三人,候補監事一人,遇理事、監事出缺時,依序遞補, 以補足原任者餘留之任期為限。 理事、監事、候補理事、候補監事之當選名次,依得票多寡為序,票數相同時,以抽籤定之。 第十六條 理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議決會員(會員代表)大會之召開事項。 二、審定會員(會員代表)之資格。 三、選舉或罷免常務理事、理事長。 四、議決理事、常務理事或理事長之辭職。 五、聘免工作人員。 六、擬定年度工作計畫、報告及預算、決算。 七、其他應執行事項。 第十七條 理事會置常務理事三人,由理事互選之,並由理事就常務理事中選舉一人為理事長。 理事長對內綜理會務,對外代表本會,並擔任會員(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主席。 理事長應視會務需要到會辦公,其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常務理事一人代理之,不能指 定時,由常務理事互推一人代理之。 第十八條 監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監察理事會工作之執行。 二、審核年度預算。 三、選舉或罷免常務監事。 四、議決監事或常務監事之辭職。 五、其他應監察事項。 第十九條 監事會置常務監事一人,由監事互選之,監察日常會務,並擔任監事會主席。 第二十條 理事、監事之任期二年,連選得連任。理事長之連任,以一次為限。 理事、監事之任期自召開當屆第一次理事會之日起計算。 第廿一條 本會選舉方式除以召開會員大會辦理選舉投票外,必要時得採通訊選舉方式辦理,相關通訊選 舉辦法另定之。 前揭辦法經本會理事會審議通過後,函送主管機關備查後實施。 第廿二條 理事、監事均為無給職。 第廿三條 理事、監事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即解任; 一、喪失會員(會員代表)資格者。 二、因故辭職經理事會或監事會決議通過者。 三、被罷免或撤免者。 四、受停權處分期間逾任期二分之一者。 第廿四條 本會置總幹事一人,其他工作人員若干人,由理事長提名經理事會通過後聘用之,解聘時亦同。 第廿五條 本會選任職員不得兼任工作人員。 第廿六條 本會得設各種委員會、小組,其組織簡則由理事會擬訂,報經主管機關核備後施行,變更時亦 同。 第四章 會 議 第廿七條 會員(會員代表)大會,分定期會議與臨時會議二種,由理事長召集,召集時應於十五日前以 書面通知之。 定期會議每年召開一次;臨時會議於理事會認為必要,或經會員(會員代表)五分之一以上之 請求,或監事會函請召集時召開之。 第廿八條 會員(會員代表)不能親自出席會員(會員代表)大會時,得以書面委託其他會員(會員代表) 代理,每一會員(會員代表)以代理一人為限。 第廿九條 會員(會員代表)大會之決議,以會員(會員代表)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過半數或較多數 之同意行之。但下列事項決議以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行之。 一、章程之訂定與變更。 二、會員(會員代表)之除名。 三、理事、監事之罷免。 四、財產之處分。 五、團體之解散。 六、其他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重大事項。 第三十條 理事會每四個月召開一次,監事會每四個月召開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聯席會議或臨時會議。 前項會議召集時除臨時會議外,應於七日前函報主管機關備查並以書面通知,會議之決議,各 以理事、監事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過半數或較多數之同意行之。 第三十一條 理事、監事應出席理事、監事會議。理事會、監事會不得委託出席;理事會議、監事會議及 理監事聯席會議得以視訊會議召集之,理事、監事出席各視訊會議,視為親自出席,簽到及 表決方式則配合視訊設備功能辦理。但涉及選舉、補選、罷免、訂定組織規定事項,不得採 行視訊會議。 理事、監事連續二次無故缺席理事會、監事會者,視同辭職。 第三十二條 本會應於召開會員(會員代表)大會十五日前、或召開理事會、監事會、理事監事聯席會議 七日前將開會申請書報主管機關備查,並將會議紀錄於開會後三十日內函報主管機關備查。 第五章 經費及會計 第三十三條 本會經費來源如下: 一、入會費:會員入會時,應一次繳納新台幣壹仟元。 二、常年會費:新台幣壹仟元。 三、事業費。 四、會員捐款。 五、委託收益。 六、基金及其孳息。 七、其他收入。 第三十四條 本會會計年度自每年 第三十五條 本會每年編造預(決)算報告,於每年終了之前(後)二個月內,經理事會審查,提會員 (會員代表)大會通過,並報主管機關核備,會員(會員代表)大會因故未能及時召開時, 應先報主管機關,事後提報大會追認,但決算報告應先送監事會審核,並將審核結果一併提 報會員(會員代表)大會。 第三十六條 本會解散由嘉義市政府社會處為清算人,解散後,剩餘財產歸屬所在地之地方自治團體或主 管機關指定之機關團體所有。 第六章 附 則 第三十七條 本章程未規定事項,悉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三十八條 本會辦事細則,由理事會訂定之。 第三十九條 本章程經會員(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報經主管機關核備後施行,變更時亦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