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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谢办法

 
淡江大学感谢捐款及劝募人士作业要点
 
100.05.13 募款委员会第22次会议修正通过
110.01.13 募款委员会第32次会议修正通过
111.01.12 募款委员会第33次会议修正通过
113.01.09 募款委员会第33次会议修正通过
 
一、
为感谢捐款及劝募人士,特订定本要点。
二、

感谢捐款人方式如下: 
(一)凡捐赠新台币五十万元以上未满一百万元者,赠奖座乙座,并报请教育部授予捐资教育事业奖状。 
(二)凡捐赠新台币一百万元以上未满五百万元者,赠奖座乙座,并报请教育部授予银质奖牌。 
(三)凡捐赠新台币五百万元以上未满一千万元者,赠奖座乙座,并报请教育部授予金质奖牌。
(四)凡捐赠新台币一千万元以上者,赠奖座乙座,并报请教育部授予水晶奖座。
(五)年度捐款:
    1.累计达新台币五十万元以上者,邀请与师长餐叙。
    2.累计达新台币一百万元以上者,获邀为「顶尖校友联谊会」之当然会员。
(六)近三年捐款累计:
    1.达新台币三百万元以上者,由校长聘为校务发展谘询顾问并颁发证书,聘期一年。
    2.达新台币五百万元以上者,由校长聘为校务发展谘询顾问并颁发证书,聘期二年。
(七)凡以小额现金或期约方式持续性捐款达以上款额者,得比照办理以资感谢。

三、

感谢劝募人方式如下: 
(一)凡劝募总额新台币一百万元以上者,赠奖座乙座上刻感谢颂词。 
(二)凡以小额现金或期约方式,持续性劝募总额达以上款额者,得比照办理以资感谢。

四、
本要点经募款委员会议通过,报请校长核定后,自公布日实施;修正时亦同。

 ◈捐资教育事业奖励办法
 

教育部捐资教育事业奖励办法
中华民国八十三年二月二十三日 
教育部台(八三)参字第○○九二七一号令 
订定发布全文九条 
中华民国八十八年六月二十九日 
教育部台(八八)参字第八八○七五八九六号令 
修正发布第三条、第八条条文
中华民国一百年七月二十二日
教育部台参字第 1000112827C 号令
修正发布全文 9  条;并自发布日施行

第 1 条
个人、团体或法人捐资公立或已立案之私立学校、社会教育机构及其他有关教育事业者,除法令另有褒奖规定外,依本办法奖励之。
第 2 条
捐资给奖基准如下:
一、
捐资新台币十万元以上未满新台币一百万元者,颁给奖状。
二、
捐资新台币一百万元以上未满新台币五百万元者,颁给银质奖牌。
三、
捐资新台币五百万元以上未满一千万元者,颁给金质奖牌。
 
前项奖状、奖牌及奖座之格式如附件一、二、三。
第 3 条
合于前条第一项第一款规定应颁给奖状者,由接受捐资单位开具事实,检附捐资证件及受奖人简历或受奖团体、法人名称、地址等资料,向下列主管机关申请给奖:
一、
其受捐资单位属地方政府管辖者,由所在地直辖市、县(市)政府给奖。
二、
其受捐资单位属中央政府管辖者,由教育部给奖。
第 4 条
合于第二条第一项第二款至第四款规定应颁给奖牌或奖座者,由接受捐资单位开具事实,检附捐资证件及受奖人简历或受奖团体、法人名称、地址等资料,报其主管机关核转教育部核奖并公开表扬之。
第 5 条
已依第二条第一项第一款规定受领奖状后,继续捐资数额累计达同条项第二款至第四款规定者,得另颁奖牌或奖座;其捐资经颁奖牌或奖座者,不得再行累计。
第 6 条
经募捐之金额超过第二条第一项各款所定数额十倍以上者,得比照各该款规定给予奖励。但募捐为其职务上之行为者,不适用之。
第 7 条
以不动产或动产捐资者,应按当地时价折合新台币计算。
第 8 条
外国人捐资合于本办法之规定者,其奖励应由直辖市、县(市)政府或教育部会同外交部核办。
第 9 条
本办法自发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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