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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谢办法

淡江大学感谢捐款及劝募人士作业要点
 
100.05.13 募款委员会第22次会议修正通过
110.01.13 募款委员会第32次会议修正通过
111.01.12 募款委员会第33次会议修正通过
 
一、
为感谢捐款及劝募人士,特订定本要点。
二、

感谢捐款人方式如下: 
(一)凡捐赠新台币三十万元以上未满五百万元者,赠奖座乙座并报请教育部颁发捐资教育事业奖状。 
(二)凡捐赠新台币五百万元以上未满一千万元者,赠奖座乙座并报请教育部授予银质荣誉勳章或银质奖牌。 
(三)凡捐赠新台币一千万元以上者,,赠奖座乙座并报请教育部授予金质荣誉章、金质奖牌或匾额。 
(四)年度捐款:
    1.累计达新台币五十万元以上者,邀请与师长餐叙。
    2.累计达新台币一百万元以上者,获邀为「顶尖校友联谊会」之当然会员。
(五)近三年捐款累计:
    1.达新台币三百万元以上者,由校长聘为校务发展谘询顾问并颁发证书,聘期一年。
    2.达新台币五百万元以上者,由校长聘为校务发展谘询顾问并颁发证书,聘期二年。
(六)凡以小额现金或期约方式持续性捐款达以上款额者,得比照办理以资感谢。

三、

感谢劝募人方式如下: 
(一)凡劝募总额新台币一百万元以上者,赠奖座乙座上刻感谢颂词。 
(二)凡以小额现金或期约方式,持续性劝募总额达以上款额者,得比照办理以资感谢。

四、
本要点经募款委员会议通过,报请校长核定后,自公布日实施;修正时亦同。

 ◈捐资教育事业奖励办法
 

教育部捐资教育事业奖励办法
中华民国八十三年二月二十三日 
教育部台(八三)参字第○○九二七一号令 
订定发布全文九条 
中华民国八十八年六月二十九日 
教育部台(八八)参字第八八○七五八九六号令 
修正发布第三条、第八条条文

第一条
个人、团体或法人捐资公立或已立案之私立学校、社会教育机构及其他有关教育事业者,除法令另有褒奖规定外,依本办法奖励之。
第二条
捐资给奖标准如左:
一、
捐资新台币三十万元以上未满新台币五百万元者,颁给奖状。
二、
捐资新台币五百万元以上未满新台币一千万元者,颁给银质荣誉章或银质奖牌。
三、
捐资新台币一千万元以上者,颁给金质荣誉章、金质奖牌或匾额。
奖状、荣誉章、奖牌及荣誉章证书之格式分别如附件一、二、三、四。
第三条
合于前条第一项第一款规定应颁给奖状者,由接受捐资单位开具事实,检附捐资证件及受奖人简历或受奖团体、法人名称、地址等资料,向左列主管机关申请给奖:
一、
其受捐资单位属地方管辖者,由所在地直辖市或县(市)政府给奖。
二、
其受捐资单位属中央管辖者,由教育部给奖。
第四条
合于第二条第一项第二款或第三款规定应颁给荣誉章、奖牌或匾额者,由接受捐资单位开具事实,检附捐资证件及受奖人简历或受奖团体、法人名称、地址等资料,报请其主管机关层转教育部核奖并公开表扬之。
第五条
已依第二条第一项第一款规定受领奖状后继续捐资数额累计达同条项第二款或第三款规定者,得另颁荣誉章、奖牌或匾额,其捐资经另颁荣誉章、奖牌或匾额者不得再行累计。
第六条
经募捐之金额超过第二条第一项各款所定数额十倍以上者,得比照各该款规定给予奖励,但募捐为其职务上应有之工作者,不适用本办法之规定。
第七条
以不动产或动产捐资者,应按当地时价折合新台币计算。
第八条
外国人捐资合于本办法之规定者,其奖励应由直辖市或县(市)政府或教育部会同外交部核办。
第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