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配合教育部鼓励私立大学校院募款政策积极进行劝募活动,依照本校组织规程第二十条之规定,设置「淡江大学募款委员
会」(以下简称本会)。
第二条 本会任务如下:
一、募款计划之拟订。
二、募款计划之执行及检讨。
三、募款用途之建议。
四、其他。
第三条 本会设主任委员一人由校长担任,副主任委员若干人,由主任委员聘任。委员若干人由主任委员聘请校内教职员工、校友、
社会人士及企业界人士担任。
第四条 本会以委员会为最高权力机构,委员任期一年,委员会闭会期间,由主任委员代行其职权。
本会置执行秘书一人,由主任委员指定之,依大会决议承主任委员之命综理会务,另置助理人员若干人。协助执行秘书处理
会务。
第五条 本会会议每学年举行一次,由主任委员召集之,必要时得召开临时会议。
第六条 本会设常务委员会,置常务委员十五名,校内十名、校外校友五名。常务委员由执行秘书推荐本会委员,签请主任委员核定
聘任之,任期一年,连聘得连任。
常务委员会任务如下:
一、拟定募款委员会会议之讨论事项。
二、拟定年度募款工作计画。
三、其他事项。
常务委员会会议于必要时由主任委员召开。
第七条 本办法经行政会议通过后,自公布日实施;修正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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