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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北市淡江大学校友会奖学金

96年3月25日第4届第2次会员大会通过授权经
96年7月20日第4届第4次理监事会订定
97年7月27日第5届第2次理监事会第一次修订通过
97年11月09日第5届第3次理监事会第二次修订通过
99年3月30日第6届第2次理事会第三次修订通过
99年8月6日第6届第3次理事会第四次修订通过
99年11月28日第6届第4次理事会第五次修订通过
100年11月12日第6届第8次理事会第六次修订通过
101年4月21日第7届第2次理事会第七次修订通过
105年8月18日第9届第4次理事会第八次修订通过

一、台北市淡江大学校友会(以下简称本会)为奖励母校学生,特订定「台北市淡 江大学校友会奖助学金」办法(以下简称本办法)。
二.奖助名额:
 (一) 依本会募集赞助者所赞助名额而定。
 (二) 金额:(1)奖学金至少新台币壹万元。(2)生活助学金为每月至少新台币五千-捌千元。
 (三) 年度内至少一半名额以上,需设籍于台北市(赞助者特别需求,不在此限)。
三、申请资格:就读淡江大学大学部及进学班学生为限。
 (一)成绩优良奖学金:(1) 条件: 分院或分系或依赞助者要求,依成绩评比。(2)金额:新台币10,000 元以上。(3) 受奖人须亲自领奖并致上感谢函。
 (二)清寒助学奖学金:(1) 条件:前学年成绩总平均60分以上,再以家庭平均所得低者优先或赞助者之特别要求遴选。(2)经班导师或系主任推荐証明及本会审查,认定有奖助必要者,不受上述之限制。如 《1》负担家计者失业,或因受伤残废或死亡。《2》父母皆无工作,且家庭成员中有花费钜额医药费者。《3》父母双亡,需靠自己打工维生者。(3) 金额:新台币10,000 元以上。(3) 受奖人须亲自领奖并致上感谢函。
 (三) 热心服务奖学金:(1) 条件:依热心社团活动程度与操行学年成绩综合评比遴选。(2) 金额:新台币10,000 元以上。(3) 受奖人须亲自领奖并致上感谢函。
 (四) 同心奖助学金:一次申请,每学期发放一次,四年共八次发给。(1) 条件:《1》以大一新生申请为原则,评比申请人高中三年学业成绩、课外活动、特殊表现及大学四年计画说明,以自我规划明确者佳。《2》书面及面谈审查。 (2)金额:每学期新台币10,000元以上。(3)受奖人须出席颁奖典礼亲领奖助学金;制作学习心得报告及参与本会志工服务。(4)续领资格审查标准(以下3点符合其一):《1》平均成绩较上学期进步。《2》学期总平均75分以上《3》依赞助人特别要求。
 (五)其他具名之奖学金赞助
四、申请手续:
 (一) 自公告日起受理申请,申请人应填具申请书连同应缴证件,于截止日前,送各系办公室汇整;各系汇整后送校友服务暨资源发展处,统一交由奖学金审查小组审查,逾期不予受理。
 (二) 获奖同学名单及颁奖地点,于完成审查作业后,公布于淡江大学校友服务暨资源发展处(http://www.fl.tku.edu.tw)或至本会网页(http://www.taipeitku.org.tw)下载。
五、应缴证件:
 (一) 申请书乙份。
 (二) 上学年正式成绩证明单(须向教务处注册组申请)。
 (三) 五百字以内之自传。
 (四) 申请「清寒助学奖学金」须加附(1)家庭经济状况说明书。(2)全户收入证明。
 (五) 申请「热心服务奖学金」须加附(1)社团经验证明。(2)社团经验叙述约五百字。
 (六) 申请「同心奖助学金」须加附(1)高中三年成绩单影本。(2)家庭经济状况简述。(3)奖学金运用计画。(4)参加社团或课外活动纪录。(5)其他杰出表现资料。
 (七) 其他足以证明优异表现之佐证资料。
 所需表格请迳由淡江大学校友服务暨资源发展处(http://www.fl.tku.edu.tw)或至本会网页(http://www.taipeitku.org.tw)下载。
六、本办法经奖助学金委员会审议后,送理事会通过后实施;修正时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