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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单位动支募款规定

►各单位动支募捐款项申请手续- (修正)
民国106年募款委员会第28次会议通过修正。

一、教学单位
(1)系所募款小组:
  经小组会议后附会议纪录,循行政系统,送院募款管理委员会审核。
(2)院募款管理委员会:
  组成人员为院长、系主任、所长、教授代表、系(所)友会代表或捐款指定代表人),开会审议各项动支是否合乎规定。
(3)通过后,各系所备妥相关收据凭证、附院募款管理委员会纪录送财务处办理核拨。
(4)支付奖学金时,请检附得奖人之签收单据请款。
二、行政单位
(1)行政单位以签呈说明符合捐款人指定用途。
(2)各单位以经核准之签呈送财务处,办理核拨。
(3)请购(修缮)时,按财政流程办理。《检附请购(修缮)单、估价单、发票、财产保管单请款》
三、研究发展处及其所属各研究中心与隶属各学院之各研究中心,动支募款流程比照行政单位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