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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介

 
关于本会
会长 / 理事长 :黄哲盛


 
 
 
沿革
104.8.15  成立


 
  
组织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会名
  本会全名定为「淡江朴毅社会工作团校友会」,简称为「淡江朴毅校友会」(以下简称本会)
第二条: 宗旨
  本会依据人民团体法设立,为非营利性之社会团体其宗旨为发挥朴毅精神,结合会员的力量,致力于社会创新。从社会教育的角度,塑造一个让台湾社会更美好的运作机制、文化架构与生活环境;从社会文化的角度,协助或促进文化工作的推动,呼吁或重塑现代社会所需的价值观。
第三条: 会务
 
  • 办理校友之联系、服务及相关活动事项。
  • 定期发行校友通讯事项。
  • 举办或赞助各项符合本会宗旨之学术性、公益性讲座、演讲、座谈会及工作坊等。
  • 举办或赞助与母校之交流活动事项。
  • 举办或协助其他符合本会宗旨之相关组织的活动与发展事项。
  • 办理母校符合本会宗旨之相关社团学生奖助学金之设置、审核及颁发事项。
第四条: 会址
  本会会址设于台北市,并得报经主管机关核准后于中华民国境内适当处所设置分支机构。
   
  第二章 会员
   
第五条: 入会资格
  凡曾经参加过淡江朴毅社会工作团、淡江大学朴毅志工社、或台湾朴毅社会关怀协会,以及本会认可之以「朴毅」为名的相关组织,并认同本会宗旨,填写入会申请书并缴纳会员费后,皆为本会会员。
本会经理事会决议,得置荣誉会员、赞助会员、及海外会员,其权利义务及审核标准由理事会另订公布之。
第六条: 权利
  会员有表决权、选举权、被选举权与罢免权。
第七条: 义务
  会员有遵守本会章程、决议及缴纳会费之义务。
第八条: 荣誉会员、赞助会员、及海外会员为本会活动之当然来宾,亦得列席会员大会,但无前项所列各种权利。
第九条: 出会
  会员有违反法令、章程或不遵守会员大会决议时,得经理事会决议,予以警告或处分,其危害团体情㞒重大者,得经会员大会决议予以除名。
第十条: 退会
  会员得以书面叙明理由向本会声明退会。
第十一条: 会员出会或退会者,已缴纳之各项费用不予退还。
   
  第三章 组织及职权
   
第十二条: 会员大会
  本会以会员大会为最高权力机构。理事会为执行机构,并于会员大会闭会期间代行其职权;监事会为监察机构。
会员人数超过三百人以上时分区比例选出会员代表,再召开会员代表大会,行使会员大会职权。
会员代表之名额、任期、及其选举办法由理事会拟订,报请主管机关核备后行之。
第十三条: 会员大会之职权如下:
 
  • 订定与变更章程。
  • 选举及罢免理事、监事。
  • 议决入会费、常年会费、事业费及会员捐款之数额及方式。
  • 议决年度工作计划、报告及预算决算。
  • 议决会员(会员代表)之除名处分。
  • 议决财产之处分。
  • 议决本会之解散。
  • 议决与会员权利义务有关之其他重大事项。
前项第八款重大事项之范围由理事会定之。
第十四条: 常设干部
  本会设置理事七人、监事三人,由会员(会员代表)选举之,分别成立理事会、监事会。
选举前项理事、监事时,依计票情形得同时选出候补理事二人,候补监事一人,遇理事、监事出缺时,分别依序递补之。
理事、监事得采用通讯选举,但不得连续办理。通讯选举办法由理事会通过报请主管机关核备后行之。
第十五条: 理事会之组织
  理事会设常务理事三人,由理事互选之,并由理事就常务理事中选举一人为会长。
会长对内综理督导会务,对外代表本会,并担任会员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及理监事联席会议主席

会长因事不能执行职务时,应指定常务理事一人代理之,未指定或不能指定时,由常务理事互推一人代理之。
会长出缺时,应于一个月内补选之。
第十六条: 理事之职权如下:
 
  • 审定会员(会员代表)之资格。
  • 选举及罢免常务理事、理事长。
  • 议决理事、常务理事及理事长之辞职。
  • 聘免工作人员。
  • 拟定年度工作计画、报造及预算、决算。
  • 其应执行事项。
第十七条: 监事会之组织
  监事会置常务监事一人,由监事互选之,监察日常会务,并担任监事会召集人及主席。
常务监事出缺时,应于一个月内补选之。
第十八条: 监事之职权如下:
 
  • 监察理事会工作之执行。
  • 审核年度决算。
  • 议决监事之辞职。
  • 议决或罢免常务监事。
  • 处理本会其他应受监察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监事之任期二年,连选得连任,但会长之连任,以一次为限。
理事、监事之任期自召开本会第一次理事会之日起计算。
第二十条: 理事、监事均为无给职。
第二十一条: 理事、监事有左列情事之者,应即解任:
第二十二条:
  • 丧失会员资格者。
  • 因不得已事故辞职经会员大会议决通过者。
  • 旷废职务、职务上违反法令或有其他重大不正常行为,经会员大会议决罢免或撤换者。
  • 受停权处分期间逾任期二分之一者。
  本会得置秘书长一人,及其他工作人员若干人,由会长提名经理事会通过后聘任之,并报主管机关备查,解聘时亦同。
秘书长承会长指示,协调处理行政庶务,其他工作人员分层负责事项由理事会另订之。
会长得定期或不定期召集理事会议,策划推动会务。
第二十三条: 本会理事及监事不得兼任工作人员。
第二十四条: 本会为有效策划及推动会务,得依会务性质,组织各委员会,其设置办法由理事会另订之。
   
  第四章 会议
第二十五条: 会员大会
  会员大会,分定期会议与临时会议二种,由会长召集。召集时,除紧急事故之临时会议外,应于十五日前以书面通知之。
前项定期会议每年召开一次;临时会议于理事会认为必要,或经会员五分之一以上之请求,或监事会函请召集时召开之。
第二十六条: 会员不能亲自出席会员大会时,得以书面委讬其他会员代理,每一会员以代理一人为限。
第二十七条: 会员大会之决议,除本章程或法令另有规定外,以全体会员过半数之出席,出席人数较多数之同意行之。
下列事项之决议以出席人数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行之:
一、章程之订定。
二、会员之除名。
三、理事、监事之罢免。
四、财产之处分。
五、其他与会员权利义务有关之重大事项。
 
本会本章程之变更,应有全体会员过半数之出席、以出席会员四分之三以上之同意,或全体会员(会员代表)三分之二以上之书面同意行之;本会解散之决议,须以全体会员(会员代表)三分之二以上之可决行之。
第二十八条: 理事、监事应亲自出席理事、监事会议,理事会、监事会均不得委讬代理出席;理事、监事连续二次无故缺席者,视同辞职,由候补理事、候补监事立即递补之。
   
  第五章 经费及会计
   
第二十九条: 本会经费来源如下:
 
  • 常年会费:会员入会时,应同时缴纳常年会费。
  • 永久会费。
  • 会员捐款。
  • 委讬收益。
  • 基金及其孳息。
  • 其他收入。
前项常年会费及永久会费之金额,由会员大会决议订之。
第三十条: 本会经费之动支限于下列事项:
  一、本会之管理。
二、本会工作人员之薪津支出。
三、本会各项活动事项。
四、其他符合本会宗旨之事项。
本会经费收支帐目应每半年由理事会审查核销。
第三十一条: 本会会计年度自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章程未规定事项,悉依有关法令规定办理。
第三十三条: 本会办事细则,由理事会订定之。
第三十四条: 本章程经会员大会通过,报经主管机关核备后施行,变更时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