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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謝辦法

淡江大學感謝捐款及勸募人士作業要點
 
100.05.13 募款委員會第22次會議修正通過
110.01.13 募款委員會第32次會議修正通過
111.01.12 募款委員會第33次會議修正通過
 
一、
為感謝捐款及勸募人士,特訂定本要點。
二、

感謝捐款人方式如下: 
(一)凡捐贈新台幣三十萬元以上未滿五百萬元者,贈獎座乙座並報請教育部頒發捐資教育事業獎狀。 
(二)凡捐贈新台幣五百萬元以上未滿一千萬元者,贈獎座乙座並報請教育部授予銀質榮譽勳章或銀質獎牌。 
(三)凡捐贈新台幣一千萬元以上者,,贈獎座乙座並報請教育部授予金質榮譽章、金質獎牌或匾額。 
(四)年度捐款:
    1.累計達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者,邀請與師長餐敘。
    2.累計達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者,獲邀為「頂尖校友聯誼會」之當然會員。
(五)近三年捐款累計:
    1.達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上者,由校長聘為校務發展諮詢顧問並頒發證書,聘期一年。
    2.達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上者,由校長聘為校務發展諮詢顧問並頒發證書,聘期二年。
(六)凡以小額現金或期約方式持續性捐款達以上款額者,得比照辦理以資感謝。

三、

感謝勸募人方式如下: 
(一)凡勸募總額新台幣一百萬元以上者,贈獎座乙座上刻感謝頌詞。 
(二)凡以小額現金或期約方式,持續性勸募總額達以上款額者,得比照辦理以資感謝。

四、
本要點經募款委員會議通過,報請校長核定後,自公布日實施;修正時亦同。

 ◈捐資教育事業獎勵辦法
 

教育部捐資教育事業獎勵辦法
中華民國八十三年二月二十三日 
教育部台(八三)參字第○○九二七一號令 
訂定發布全文九條 
中華民國八十八年六月二十九日 
教育部台(八八)參字第八八○七五八九六號令 
修正發布第三條、第八條條文

第一條
個人、團體或法人捐資公立或已立案之私立學校、社會教育機構及其他有關教育事業者,除法令另有褒獎規定外,依本辦法獎勵之。
第二條
捐資給獎標準如左:
一、
捐資新台幣三十萬元以上未滿新台幣五百萬元者,頒給獎狀。
二、
捐資新台幣五百萬元以上未滿新台幣一千萬元者,頒給銀質榮譽章或銀質獎牌。
三、
捐資新台幣一千萬元以上者,頒給金質榮譽章、金質獎牌或匾額。
獎狀、榮譽章、獎牌及榮譽章證書之格式分別如附件一、二、三、四。
第三條
合於前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應頒給獎狀者,由接受捐資單位開具事實,檢附捐資證件及受獎人簡歷或受獎團體、法人名稱、地址等資料,向左列主管機關申請給獎:
一、
其受捐資單位屬地方管轄者,由所在地直轄市或縣(市)政府給獎。
二、
其受捐資單位屬中央管轄者,由教育部給獎。
第四條
合於第二條第一項第二款或第三款規定應頒給榮譽章、獎牌或匾額者,由接受捐資單位開具事實,檢附捐資證件及受獎人簡歷或受獎團體、法人名稱、地址等資料,報請其主管機關層轉教育部核獎並公開表揚之。
第五條
已依第二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受領獎狀後繼續捐資數額累計達同條項第二款或第三款規定者,得另頒榮譽章、獎牌或匾額,其捐資經另頒榮譽章、獎牌或匾額者不得再行累計。
第六條
經募捐之金額超過第二條第一項各款所定數額十倍以上者,得比照各該款規定給予獎勵,但募捐為其職務上應有之工作者,不適用本辦法之規定。
第七條
以不動產或動產捐資者,應按當地時價折合新台幣計算。
第八條
外國人捐資合於本辦法之規定者,其獎勵應由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或教育部會同外交部核辦。
第九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