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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謝辦法

 
淡江大學感謝捐款及勸募人士作業要點
 
100.05.13 募款委員會第22次會議修正通過
110.01.13 募款委員會第32次會議修正通過
111.01.12 募款委員會第33次會議修正通過
113.01.09 募款委員會第33次會議修正通過
 
一、
為感謝捐款及勸募人士,特訂定本要點。
二、

感謝捐款人方式如下: 
(一)凡捐贈新台幣五十萬元以上未滿一百萬元者,贈獎座乙座,並報請教育部授予捐資教育事業獎狀。 
(二)凡捐贈新台幣一百萬元以上未滿五百萬元者,贈獎座乙座,並報請教育部授予銀質獎牌。 
(三)凡捐贈新台幣五百萬元以上未滿一千萬元者,贈獎座乙座,並報請教育部授予金質獎牌。
(四)凡捐贈新台幣一千萬元以上者,贈獎座乙座,並報請教育部授予水晶獎座。
(五)年度捐款:
    1.累計達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者,邀請與師長餐敘。
    2.累計達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者,獲邀為「頂尖校友聯誼會」之當然會員。
(六)近三年捐款累計:
    1.達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上者,由校長聘為校務發展諮詢顧問並頒發證書,聘期一年。
    2.達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上者,由校長聘為校務發展諮詢顧問並頒發證書,聘期二年。
(七)凡以小額現金或期約方式持續性捐款達以上款額者,得比照辦理以資感謝。

三、

感謝勸募人方式如下: 
(一)凡勸募總額新台幣一百萬元以上者,贈獎座乙座上刻感謝頌詞。 
(二)凡以小額現金或期約方式,持續性勸募總額達以上款額者,得比照辦理以資感謝。

四、
本要點經募款委員會議通過,報請校長核定後,自公布日實施;修正時亦同。

 ◈捐資教育事業獎勵辦法
 

教育部捐資教育事業獎勵辦法
中華民國八十三年二月二十三日 
教育部台(八三)參字第○○九二七一號令 
訂定發布全文九條 
中華民國八十八年六月二十九日 
教育部台(八八)參字第八八○七五八九六號令 
修正發布第三條、第八條條文
中華民國一百年七月二十二日
教育部臺參字第 1000112827C 號令
修正發布全文 9  條;並自發布日施行

第 1 條
個人、團體或法人捐資公立或已立案之私立學校、社會教育機構及其他有關教育事業者,除法令另有褒獎規定外,依本辦法獎勵之。
第 2 條
捐資給獎基準如下:
一、
捐資新臺幣十萬元以上未滿新臺幣一百萬元者,頒給獎狀。
二、
捐資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未滿新臺幣五百萬元者,頒給銀質獎牌。
三、
捐資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上未滿一千萬元者,頒給金質獎牌。
 
前項獎狀、獎牌及獎座之格式如附件一、二、三。
第 3 條
合於前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應頒給獎狀者,由接受捐資單位開具事實,檢附捐資證件及受獎人簡歷或受獎團體、法人名稱、地址等資料,向下列主管機關申請給獎:
一、
其受捐資單位屬地方政府管轄者,由所在地直轄市、縣(市)政府給獎。
二、
其受捐資單位屬中央政府管轄者,由教育部給獎。
第 4 條
合於第二條第一項第二款至第四款規定應頒給獎牌或獎座者,由接受捐資單位開具事實,檢附捐資證件及受獎人簡歷或受獎團體、法人名稱、地址等資料,報其主管機關核轉教育部核獎並公開表揚之。
第 5 條
已依第二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受領獎狀後,繼續捐資數額累計達同條項第二款至第四款規定者,得另頒獎牌或獎座;其捐資經頒獎牌或獎座者,不得再行累計。
第 6 條
經募捐之金額超過第二條第一項各款所定數額十倍以上者,得比照各該款規定給予獎勵。但募捐為其職務上之行為者,不適用之。
第 7 條
以不動產或動產捐資者,應按當地時價折合新臺幣計算。
第 8 條
外國人捐資合於本辦法之規定者,其獎勵應由直轄市、縣(市)政府或教育部會同外交部核辦。
第 9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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