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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單位動支募款規定

►各單位動支募捐款項申請手續- (修正)
民國106年募款委員會第28次會議通過修正。

一、教學單位
(1)系所募款小組:
  經小組會議後附會議紀錄,循行政系統,送院募款管理委員會審核。
(2)院募款管理委員會:
  組成人員為院長、系主任、所長、教授代表、系(所)友會代表或捐款指定代表人),開會審議各項動支是否合乎規定。
(3)通過後,各系所備妥相關收據憑證、附院募款管理委員會紀錄送財務處辦理核撥。
(4)支付獎學金時,請檢附得獎人之簽收單據請款。
二、行政單位
(1)行政單位以簽呈說明符合捐款人指定用途。
(2)各單位以經核准之簽呈送財務處,辦理核撥。
(3)請購(修繕)時,按財政流程辦理。《檢附請購(修繕)單、估價單、發票、財產保管單請款》
三、研究發展處及其所屬各研究中心與隸屬各學院之各研究中心,動支募款流程比照行政單位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