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配合教育部鼓勵私立大學校院募款政策積極進行勸募活動,依照本校組織規程第二十條之規定,設置「淡江大學募款委員
會」(以下簡稱本會)。
第二條 本會任務如下:
一、募款計劃之擬訂。
二、募款計劃之執行及檢討。
三、募款用途之建議。
四、其他。
第三條 本會設主任委員一人由校長擔任,副主任委員若干人,由主任委員聘任。委員若干人由主任委員聘請校內教職員工、校友、
社會人士及企業界人士擔任。
第四條 本會以委員會為最高權力機構,委員任期一年,委員會閉會期間,由主任委員代行其職權。
本會置執行秘書一人,由主任委員指定之,依大會決議承主任委員之命綜理會務,另置助理人員若干人。協助執行秘書處理
會務。
第五條 本會會議每學年舉行一次,由主任委員召集之,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第六條 本會設常務委員會,置常務委員十五名,校內十名、校外校友五名。常務委員由執行秘書推薦本會委員,簽請主任委員核定
聘任之,任期一年,連聘得連任。
常務委員會任務如下:
一、擬定募款委員會會議之討論事項。
二、擬定年度募款工作計畫。
三、其他事項。
常務委員會會議於必要時由主任委員召開。
第七條 本辦法經行政會議通過後,自公布日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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