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團法人臺中市私立豐原慈濟媽祖社會福利慈善事業基金會清寒優秀學生助學金申請辦法

一、宗旨:
財團法人臺中市私立豐原慈濟媽祖社會福利慈善事業基金會(以下簡稱本會)為闡揚媽祖聖德,大慈大悲、救苦救難之精神,聚集虔誠信眾之功德金,協助清寒優秀學生就學,提供經濟有困難學生必要之幫助,使其能順利完成學業,並盼學成後感恩回饋,特訂本辦法。
二、申請資格:
1、設籍於豐原區一年以上者為原則。
2、就讀國內公立高中(職)以上學校,具正式學籍之學生。(含高中(職)﹑專科﹑學士﹑碩士﹑博士。不含夜間部﹑進修部﹑學分班﹑空中大學等)。
3、國內公私立大學學士班學生,須在入學當年學測總級分45級分以上或指考均標以上者。四技二專生統測成績總平均60分以上者。
4、前一學期學業成績平均八十分以上,操行成績甲等(八十分以上)。
5、學生及其父母(監護人)、配偶,家庭年收入為新台幣四十五萬元以下者。
6、領有公費者,不得申請。
7、其他特殊情況
如:(1)負擔家計者失業﹑或因受傷殘廢﹑或死亡;(2)父母皆無工作,且家庭成員中有花費鉅額醫藥費者;(3)父母雙亡,需靠自己打工為生者,經本會審查,認定有獎助必要者,不受以上各款之限制。
三、助學金額:
1、向學校繳納之費用(如學雜費﹑實習費﹑書籍費﹑住宿費﹑平安保險費等),憑繳費收據申請,助學金額由本會核定。
2、經本會審查核定之必要生活費(最高每月二萬元)。
四、辦理時間:
每年3月1日至3月31日及10月1日至10月31日提出申請,逾期不受理。
五、申請流程:
1、由學生就父母(監護人)、配偶,或其他長輩,擇一擔任見證人。
2、準備有關文件:
(1)最近一個月內戶籍謄本(含學生本人、父母(監護人)、配偶,如戶籍不同者,需分別檢附)。
(2)學生證。
(3)大學學測,指考,統測成績證明;或其他可資證明文件。
(4)前一學期成績證明(新生附前一學程最後一學期成績證明)。
(5)繳費收據。
(6)國稅局核發之家庭年收入證明。
(7)其他家境清寒或家庭變故證明。
(8)學生自傳(含申請原由及未來展望)。
(9)經第一次核定通過有案者,第二次起免繳第(6)、(9)之文件。
3、申請學生及見證人攜帶身分證及印章親至本會(設於本宮內)辦理。
4、經本會審查通過者,通知學生及見證人至本會簽訂有關文件,並由本會將款項撥入學生郵局帳戶。
六:
學生於完成學業後,工作順遂,事業有成時,應發揮飲水思源,知恩圖報之美德;得自願捐獻,使本辦法得以綿延不斷,發揚光大,繼續提攜後進學子,順利完成學業。
七、附則:
本辦法經本會討論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詳情請洽:(04)25251396 陳盈如

主辦單位: 財團法人臺中市私立豐原慈濟媽祖社會福利慈善事業基金會
發佈單位: 校友服務暨資源發展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