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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介

 
關於本會
會長 / 理事長 :黃哲盛


 
 
 
沿革
104.8.15  成立


 
  
組織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會名
  本會全名定為「淡江樸毅社會工作團校友會」,簡稱為「淡江樸毅校友會」(以下簡稱本會)
第二條: 宗旨
  本會依據人民團體法設立,為非營利性之社會團體其宗旨為發揮樸毅精神,結合會員的力量,致力於社會創新。從社會教育的角度,塑造一個讓台灣社會更美好的運作機制、文化架構與生活環境;從社會文化的角度,協助或促進文化工作的推動,呼籲或重塑現代社會所需的價值觀。
第三條: 會務
 
  • 辦理校友之聯繫、服務及相關活動事項。
  • 定期發行校友通訊事項。
  • 舉辦或贊助各項符合本會宗旨之學術性、公益性講座、演講、座談會及工作坊等。
  • 舉辦或贊助與母校之交流活動事項。
  • 舉辦或協助其他符合本會宗旨之相關組織的活動與發展事項。
  • 辦理母校符合本會宗旨之相關社團學生獎助學金之設置、審核及頒發事項。
第四條: 會址
  本會會址設於台北市,並得報經主管機關核准後於中華民國境內適當處所設置分支機構。
   
  第二章 會員
   
第五條: 入會資格
  凡曾經參加過淡江樸毅社會工作團、淡江大學樸毅志工社、或台灣樸毅社會關懷協會,以及本會認可之以「樸毅」為名的相關組織,並認同本會宗旨,填寫入會申請書並繳納會員費後,皆為本會會員。
本會經理事會決議,得置榮譽會員、贊助會員、及海外會員,其權利義務及審核標準由理事會另訂公佈之。
第六條: 權利
  會員有表決權、選舉權、被選舉權與罷免權。
第七條: 義務
  會員有遵守本會章程、決議及繳納會費之義務。
第八條: 榮譽會員、贊助會員、及海外會員為本會活動之當然來賓,亦得列席會員大會,但無前項所列各種權利。
第九條: 出會
  會員有違反法令、章程或不遵守會員大會決議時,得經理事會決議,予以警告或處分,其危害團體情㞒重大者,得經會員大會決議予以除名。
第十條: 退會
  會員得以書面敘明理由向本會聲明退會。
第十一條: 會員出會或退會者,已繳納之各項費用不予退還。
   
  第三章 組織及職權
   
第十二條: 會員大會
  本會以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理事會為執行機構,並於會員大會閉會期間代行其職權;監事會為監察機構。
會員人數超過三百人以上時分區比例選出會員代表,再召開會員代表大會,行使會員大會職權。
會員代表之名額、任期、及其選舉辦法由理事會擬訂,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行之。
第十三條: 會員大會之職權如下:
 
  • 訂定與變更章程。
  • 選舉及罷免理事、監事。
  • 議決入會費、常年會費、事業費及會員捐款之數額及方式。
  • 議決年度工作計劃、報告及預算決算。
  • 議決會員(會員代表)之除名處分。
  • 議決財產之處分。
  • 議決本會之解散。
  • 議決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其他重大事項。
前項第八款重大事項之範圍由理事會定之。
第十四條: 常設幹部
  本會設置理事七人、監事三人,由會員(會員代表)選舉之,分別成立理事會、監事會。
選舉前項理事、監事時,依計票情形得同時選出候補理事二人,候補監事一人,遇理事、監事出缺時,分別依序遞補之。
理事、監事得採用通訊選舉,但不得連續辦理。通訊選舉辦法由理事會通過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行之。
第十五條: 理事會之組織
  理事會設常務理事三人,由理事互選之,並由理事就常務理事中選舉一人為會長。
會長對內綜理督導會務,對外代表本會,並擔任會員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及理監事聯席會議主席

會長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常務理事一人代理之,未指定或不能指定時,由常務理事互推一人代理之。
會長出缺時,應於一個月內補選之。
第十六條: 理事之職權如下:
 
  • 審定會員(會員代表)之資格。
  • 選舉及罷免常務理事、理事長。
  • 議決理事、常務理事及理事長之辭職。
  • 聘免工作人員。
  • 擬定年度工作計畫、報造及預算、決算。
  • 其應執行事項。
第十七條: 監事會之組織
  監事會置常務監事一人,由監事互選之,監察日常會務,並擔任監事會召集人及主席。
常務監事出缺時,應於一個月內補選之。
第十八條: 監事之職權如下:
 
  • 監察理事會工作之執行。
  • 審核年度決算。
  • 議決監事之辭職。
  • 議決或罷免常務監事。
  • 處理本會其他應受監察事項。
第十九條: 理事、監事之任期二年,連選得連任,但會長之連任,以一次為限。
理事、監事之任期自召開本會第一次理事會之日起計算。
第二十條: 理事、監事均為無給職。
第二十一條: 理事、監事有左列情事之者,應即解任:
第二十二條:
  • 喪失會員資格者。
  • 因不得已事故辭職經會員大會議決通過者。
  • 曠廢職務、職務上違反法令或有其他重大不正常行為,經會員大會議決罷免或撤換者。
  • 受停權處分期間逾任期二分之一者。
  本會得置秘書長一人,及其他工作人員若干人,由會長提名經理事會通過後聘任之,並報主管機關備查,解聘時亦同。
秘書長承會長指示,協調處理行政庶務,其他工作人員分層負責事項由理事會另訂之。
會長得定期或不定期召集理事會議,策劃推動會務。
第二十三條: 本會理事及監事不得兼任工作人員。
第二十四條: 本會為有效策劃及推動會務,得依會務性質,組織各委員會,其設置辦法由理事會另訂之。
   
  第四章 會議
第二十五條: 會員大會
  會員大會,分定期會議與臨時會議二種,由會長召集。召集時,除緊急事故之臨時會議外,應於十五日前以書面通知之。
前項定期會議每年召開一次;臨時會議於理事會認為必要,或經會員五分之一以上之請求,或監事會函請召集時召開之。
第二十六條: 會員不能親自出席會員大會時,得以書面委託其他會員代理,每一會員以代理一人為限。
第二十七條: 會員大會之決議,除本章程或法令另有規定外,以全體會員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較多數之同意行之。
下列事項之決議以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行之:
一、章程之訂定。
二、會員之除名。
三、理事、監事之罷免。
四、財產之處分。
五、其他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重大事項。
 
本會本章程之變更,應有全體會員過半數之出席、以出席會員四分之三以上之同意,或全體會員(會員代表)三分之二以上之書面同意行之;本會解散之決議,須以全體會員(會員代表)三分之二以上之可決行之。
第二十八條: 理事、監事應親自出席理事、監事會議,理事會、監事會均不得委託代理出席;理事、監事連續二次無故缺席者,視同辭職,由候補理事、候補監事立即遞補之。
   
  第五章 經費及會計
   
第二十九條: 本會經費來源如下:
 
  • 常年會費:會員入會時,應同時繳納常年會費。
  • 永久會費。
  • 會員捐款。
  • 委託收益。
  • 基金及其孳息。
  • 其他收入。
前項常年會費及永久會費之金額,由會員大會決議訂之。
第三十條: 本會經費之動支限於下列事項:
  一、本會之管理。
二、本會工作人員之薪津支出。
三、本會各項活動事項。
四、其他符合本會宗旨之事項。
本會經費收支帳目應每半年由理事會審查核銷。
第三十一條: 本會會計年度自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二條: 本章程未規定事項,悉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三十三條: 本會辦事細則,由理事會訂定之。
第三十四條: 本章程經會員大會通過,報經主管機關核備後施行,變更時亦同。